《北京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意见通知》已发布,对北京市2023年小学到初中招生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社会工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小组印发《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的若干措施》《关于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保障平等权利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建设”,切实加强“四个建设”。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树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党委、政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推进进一步完善招生机制,严格规范秩序,确保有序推进,努力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优质的教育。
2、工作原理
(一)坚持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政府责任。
(二)坚持区级,各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三)坚持免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有序标准,严格规范程序,严格纪律问责,确保稳定有序。
三、录取条件及方式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无户籍家庭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入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区教委要积极稳妥推行多学分区招生方式,加强部门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招生资格。
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实行自愿分配。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须就近就读。
(二)本市按户籍待遇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经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经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博士后子女经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可的在京研究人员,以及符合参军条件的子女在京落户条件:现役军人子女正在办理入伍手续,其中父母之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相同。
(三)对本市无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义务教育教材审核和学校儿童少年指导要求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并积极稳妥落实。坚持义务教育贯穿学年审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家长携带在京就业证件、在京实际居住证件、户口本、北京市居住证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进入录取程序。
(四)残疾儿童、少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入读服务范围内的学校。
(五)区级以上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烈士子女、台湾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得到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委要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招生需求预测,根据适龄人数制定招生计划人口、毕业生人数和中小学规模,报市教委备案。
(二)各区教育委员会是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负责单位。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统一组织招生工作,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导适龄儿童少年新学年入学,做好辍学控制和入学保障工作。学校。
(三)各区教委要全面准确宣传招生政策,及时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和当年学额政策,严格要求民办学校实行广告、招生简章备案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
(四)各区教委要落实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招生工作时间和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及各类竞赛证书、训练竞赛成绩、等级考试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通过面试、评估、简历等方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方式招收学员。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等名义对学生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教委将进一步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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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23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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