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北京市教委关于2009年小生初工作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各区县教育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关于本市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决定》,经市教育工委、市教委2009年第5号文批准,由书记、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送报市委、市政府会议批准。现就本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坚持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2、工作原理
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二是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必须就近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继续到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
按本市户籍办理的七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原京下乡子女身份证明》、《下乡人员批准函》)各区、县教委出具的《台湾同胞子女来留学》、国家博士后管理局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和家长、军人家属出具的《入学信》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和现役军人证明,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出具的《华侨来华证明函》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或母亲)在本市的常住户口登记证、持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企事业单位子女、残疾儿童,操作同上。
寄宿制学校、民办学校、体育技术特长生、共建单位学生的招生,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子女在京借阅就读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生免收城镇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执行(京政办发[2008]50号)办理,无借款费用。
持有烈士子女、台湾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将同等条件得到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一、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相关政策,协调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阶段。
二、区、县教育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规划区县“免试就近招生”招生范围,制定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报请组织实施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各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宣传和群众信访工作,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录取程序。
(二)检查监督
2009年,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条例》。 《条例》实施情况及教育先进区县评选考察范围。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全市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法律监管,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面试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报名费。
2、科学划定区域内各学校对应的服务表,学校应优先接收本表中的学生,确保每一个依法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新学年开学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招生纪律,各区县统一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教学,严格按照40人班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开展小班教学实验。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计划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当年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名单。
(三)宣传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各区县教委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谋划,严格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要做好对社会的宣传引导,增加政策和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确保首都社会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9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