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发布2010年小升初入学政策

思思

各区县教育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关于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市教委2009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批准,提出以下意见推进本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促进全民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招生。

二是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必须就近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继续到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

按本市户籍待遇的八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原北京市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各区、县教委、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台胞子女留学批准函》、家长的《博士后子女介绍信》和《入学信》,师(旅)级政治部颁发的随军家属证明和现役军人证明,区、县侨务部门颁发的《来京华侨子女》。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或母亲)在本市的常住户口登记证、户口所在地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中建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儿童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儿童、残疾儿童报名操作同上。

寄宿制学校、民办学校、体育技术特长生、共建单位学生的招生,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子女在京借阅就读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生免收城镇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执行(京政办发[2008]50号)办理,无借款费用。各区县教委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认真做好本区县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持有烈士子女、台湾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将同等条件得到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一、市教委职责

负责制定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协调指导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区、县教育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规划区、县“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后组织实施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宣传和群众信访工作,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依法。

(三)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录取程序。

(二)检查监督

2010年,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条例》。 《条例》实施情况及教育先进区县评选考察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全市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法律监督,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拔考试、测试、面试。严禁任何形式的收费。

2、科学划定区县各学校相应的服务单。学校首先要接收服务表中的学生,确保每一个依法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入学,确保义务教育学生接受教育。阶段不辍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由区县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教学,并严格按照40人班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开展小班教学实验。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计划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当年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名单。

(三)宣传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各区县教委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谋划,严格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要做好对社会的宣传引导,增加政策和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确保首都社会稳定。

附件:北京市2010年义务教育入学上班时间安排

2010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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